本文原载于《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5年第6期第108—119页。注释和参考文献从略,详情请参考原文。
本文作者马一德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李祯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如需查看或引用原文,请参考以下信息:马一德,李祯.社会秩序理论下《商标法》“不良影响”条款的适用[J].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5,12(06):108-119.
摘 要:“不良影响”条款系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商标法》中的制度化确认,在社会秩序理论视阈下,其反映的是自生自发秩序与建构秩序的相容与互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不良影响”条款裁判标准不清、功能泛化的问题日益突出,其根源并非外部规则介入本身,而在于未能以恰当方式完成对自生自发秩序的补充,并在适用过程中偏离了公序良俗本质。基于此,应明确“不良影响”条款的规范边界,将公序良俗中体现社会伦理与秩序维系的价值取向,与公共利益所承载的政策性、干预性目标相区分,并在平衡公序良俗与商业表达自由的基础上,确立以“是否突破社会共识”为核心的审查取向。在此基础上,通过对“不良影响”条款的规范重构与审查标准的细化,实现《商标法》公共政策功能与私权保护目标的制度协调。
目 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公序良俗的自生自发秩序本质
(一)道德共识的自发形成机制
(二)公序良俗原则作为内部规则的制度逻辑
三、“不良影响”条款对自生自发秩序的补充
(一)商标权取得制度的建构秩序转向
(二) “不良影响”条款作为外部规则的应然逻辑
四、《商标法》“不良影响”条款适用的实然困境
(一)外部规则的具体化缺失
1. "不良影响”条款解释困境
2. "不良影响”条款定位失序
(二)对商业表达自由的压缩
(三)公序良俗与公共利益的混淆
五、"不良影响”条款的规范定位与适用完善
(一) "公序良俗”秩序边界的勘定
1. "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的界分
2. "公序良俗“与“商业表达自由”的冲突平衡
(二) “不良影响”条款的规范重构
(三) “不良影响”审查标准的细化
六、结 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