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小奔:人工智能时代数据集合财产性权益的侵权救济路径

发布者:徐剑飞发布时间:2025-08-09浏览次数:10

本文刊发于《法律适用》2025年第6期“青衿法苑”栏目,第162-176页。

本文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徐小奔教授。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新时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功能的拓展与规范研究”(项目编号:20BFX134)的阶段性成果。

如需查看或引用原文,请参考以下信息:徐小奔.人工智能时代数据集合财产性权益的侵权救济路径[J].法律适用,2025,(06):162-176。


摘要

高品质的数据集合是人工智能时代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生产资源。在现有财产保护体系内,著作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都为数据集合的财产性权益提供了侵权救济路径,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选择不同的方案进行维权,也形成了有益的司法经验。这些经验有助于厘清数据集合财产性权益的特点,即数据价值的集合性,明确数据处理者和数据处理行为是数据集合财产性权益保护的激励对象。但是,建立在传统信息产权保护基础上的现有方案也存在保护不周延、不充分之处,难以应对发展越发迅猛的数字经济产业。未来,有必要对数据集合进行赋权立法,在区分单一数据财产与数据集合财产的基础上,重点为数据集合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数据产权  数据财产 数据集合 著作权保护 商业秘密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数据集合财产性权益的著作权侵权救济

(一)数据集合与数据呈现的区分

(二)数据集合作为汇编作品的独创性认定思路

三、数据集合财产性权益的商业秘密侵权救济

(一)人工智能时代数据价值的集合性特征

(二)数据集合秘密性的特殊性

四、数据集合财产性权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救济

(一)数据价值的集合性产生竞争法上的权利

(二)数据价值集合性的激励对象

五、结论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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